順德聯誼總會譚伯羽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名稱:順德聯誼總會譚伯羽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STFA Tam Pak Yu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香港新界屯門友愛村,順德聯誼總會譚伯羽中學。

 

3          宗旨

3.1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3.2         商討彼此關注的問題,共同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3.3         促進家長和教師彼此間之認識,加強溝通合作。

 

4          會員

4.1         資格

4.1.1   家長會員:凡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

4.1.2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1.3    名譽會員:本校離任校長及教師、或已卸任執行委員會委員均可申請或由 現任執行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4.2         權利

4.2.1   家長會員享有參加活動、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4.2.2   教師會員享有參加活動、動議、表決及選舉權。

4.2.3   名譽會員享有參加活動之權利但不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4.3         義務

4.3.1   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依從本會會議之決定。

4.3.2   除名譽會員及教師會員外,所有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

 

5          會費

5.1         家長會員每年繳付會費港幣三十元正,會費之調整將由該屆執行委員會決定。會費以家庭為單位,須於每年十月前繳交。

5.2         除繳付會費外,各會員可按本會需要而自願捐贈。

5.3         凡有會員中途退出,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5.4         遇有經濟困難的家長,須以書面申請,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豁免其會費。

 

6          組織

6.1         會員大會

6.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6.1.2   會員大會權責包括:修改會章、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務報告及推選家長委員。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

6.1.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6.1.4   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於會議兩星期前通知會員。

6.1.5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五十人。

6.1.6   若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即宣佈取消。執行委員會將另定日期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將於最少一星期前接獲開會通告。屆時會議之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6.2         特別會員大會

6.2.1   當須要解決特殊事務時,可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或不少於三十位會員以書面要求,主席若接納要求,需於二十一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2.2   其決議效力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

6.2.3   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

6.2.4   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列明之各項,不得有臨時動議。

 

6.3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6.3.1   職權及產生方法:

6.3.1.1  執委會成員共十五人,包括六位教師及九位家長。另設增補委員四人。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推行一切會務。

6.3.1.2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如教師委員於任內離職,則由校方另委其他教師接替。

6.3.1.3  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家長會員以投票方式選出,所有家長委員職位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主席如於任內離職則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務。而副主席之職務則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其他空缺則由增補委員補上。

6.3.1.4  若現任家長執委委員的子女在執委任期內離校,該有關家長執委委員的職務,經家教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可繼續至任期結束。

6.3.2   職位分工

6.3.2.1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6.3.2.2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及副校長各一人出任):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6.3.2.3  司庫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處理收支賬目及編寫財政收支紀錄。

6.3.2.4  秘書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編訂會議議程。

6.3.2.5  康樂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負責籌劃及推行本會的康樂活動。

6.3.2.6  總務三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之一切會務。

6.3.2.7  聯絡委員三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聯絡會員及會籍事務。

6.3.2.8  增補委員四人(由家長委員出任):協助推行一切會務,任期一年,經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可以連任,但在執委會會議上沒有投票權。

6.3.3    任期:兩年(首年十一月一日至第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最多連任兩屆(包括第一屆)

6.3.4   選舉方法

6.3.4.1  執委會須在週年大會一個月前開始接受新一屆執委會候選人之提名,安排有關之競選事宜。

6.3.4.2  選舉須在會員大會以合符資格的每名家長或監護人,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6.4    現任校長擔任本會顧問,關顧會務,並提供指引。

 

7.        議事準則

7.1         每次執委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執委會人數之一半。

7.2         所有之決定,應在主席所主持下的會議中,由出席人數之簡單大多數表決,作議決案之通過。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8          財務

8.1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8.1.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8.1.2   本會經常費用。

8.1.3   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8.2         財政之管理:

8.2.1   本會之財務,由司庫負責主理。

8.2.2   所有收入(包括會費)須存入由家長教師會開設之銀行戶口。

8.2.3   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教師委員),及其中一位司庫簽署,並蓋章後方為生效。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

8.2.4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8.2.5   會員大會將委任專人為本會義務核數。

8.2.6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本會之收入。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及責任,則由應屆全體執委會委員負責。而一切未經執委會通過之不合法經費開支,則由有關之委員承擔償還之責任。

 

9          家長校董選舉

9.1         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

9.1.1   設家長校董一名,替代校董一名。

9.1.2   由選舉產生

9.1.3   任期2年,第一學年之計算方法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至該學年終結(八月三十一日)止。

9.2         候選人資格

9.2.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9.2.2   若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參閱附件一)

9.3         提名程序

9.3.1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唯包括本人在內,每名家長最多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

9.3.2   獲提名者需要得到另一位家長的和議。

9.3.3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空缺數目,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家教會將另定替代校董的提名期。若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將重新進行替代校董選舉;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替代校董。

9.3.4   如沒有人參選家長校董或替代校董,家教會將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9.3.5   家長校董的提名期限以本會執行委員會決定為準。

9.4         投票人資格

9.4.1   所有家長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

9.4.2   學校教師只要是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9.4.3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均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經有關人士提出要求及學校核實後,也可給予選票。

9.5         投票日期

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訂定,一般情況下,於四/五月份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

9.6         投票方法

9.6.1   以不記名方式,一人一票選出。

9.6.2   投票必須由家長會員親自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行。

9.7         點票程序

9.7.1   於投票結束後,即場點票。

9.7.2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為替代校董。

9.7.3   若首兩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票數相同,則即場再投票,直至甄選到第一位及第二位的得票者。

9.8         上訴機制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執行委員將作最後審核。

9.9         填補臨時空缺

9.9.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9.9.2   如家長校董的席位出現空缺(包括任期屆滿及中途離任兩種情況),認可家教會須在兩個月內進行相關選舉及作出家長校董的提名,填補有關空缺。如認可家教會無法於該段限期作出提名,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0      解釋會章、修改會章及解散

10.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委會全權負責解釋本會會章。

10.2     凡本會會章未有列入而急須處理之事情,概由該年度之執委會酌情辦理,惟主席須於下次會員大會中報告及解釋。

10.3     修改本會章程或解散本會之動議,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獲三份之二或以上之出席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10.4     如遇本會解散,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本會章於20231020日舉行之會員大會,經投票通過修訂。


附件:

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l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l   申請人未滿18

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6)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Ø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Ø   該校的現職教員。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